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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国晖发表辩护词,检察院撤回起诉

2014-05-09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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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 由】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犯罪嫌疑人郑某,女,1977年8月3日生,住所地: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XX巷X号XX房。

公诉机关诉称, 2016年11月以来,被告人为了非法牟利,低价收购印有“鲜天下”包装的牛百叶、黑毛肚等食物。之后其在明知所购进的食品属于有毒、有害情况下,仍在自己经营的档铺中卖给群众,至被抓时共获利约人民币800元。2017年3月17日,被告人郑燕玲在东门市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,民警随后从其档铺里查获尚未出售的牛百叶、黑毛肚等约18公斤。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认定,涉案牛百叶、黑毛肚等食品添加使用了非食品用过氧化氢原料,属于加工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;上述从被告人经营的档铺里被缴获的牛百叶、黑毛肚等属于有毒、有害食品。

包装的牛百叶、黑毛肚等食物

【争议焦点】

被告人销售的食物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物?被告人是否知道其销售的食物属于有毒有害食物?

【处理结果】

国晖律师在接到被告人的委托之后,针对案情发表了辩护词,指出:

1.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完全是自证其罪的供述,实际上,涉案食品根本无毒;

2.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的案件事实有明显的出入,其真实性值得质疑;

3.起诉书中“涉案牛百叶、白牛百叶及牛黄喉一批”,这样的表述是有违诉讼文书的严谨性要求的。

在国晖律师发表辩护词后,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,法院发布(2017)粤0303刑初1349号裁定书,裁定准许检察院的撤诉请求。

国晖律师发表辩护

【案例评析】

本案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被告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,面对审讯作出了有罪供述,属于自证其罪的行为。在这种情况下,国晖律师经过分析,仔细研究案情,为被告人发表专业的辩护,最后,检察院撤回了起诉。郉辩律师的坚持不一定来源于被告人本人,也是基于内心的信仰以及对正义的不懈追求。

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

【相关规定】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。


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7)YHXS1043档案编写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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